
在全球法規的減碳要求下,碳信用成為透明且具實質價值的氣候資產。示意圖。unsplash by Anne Nygård
2026年首批「巴黎協定信用機制(PACM)」碳信用正式上路,象徵全球碳市場進入嚴格的「防重複計算」新紀元!面對國際供應鏈與碳費制度的嚴格檢視,台灣企業該如何精準評估並採購高誠信的氣候資產?
一、 PACM首案上路,碳信用價值開始回到國家帳本
2026年2月聯合國《巴黎協定》第 6.4 條監督機構正式核准首批「巴黎協定信用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碳信用,讓這套從《巴黎協定》談判以來備受期待的國際碳市場,從制度設計進入實際運作階段。
首案來自緬甸的清潔爐具計畫,並與一家韓國企業合作實施,經授權的額度可用於韓國排放交易制度與其國家自定貢獻(NDC),其餘額度則保留由緬甸計入自身 NDC。同時,UNFCCC也指出,因採用較保守的計算方法,這批額度約比過去清潔發展機制(CDM)下可能核發的數量少四成。
對全球碳市場而言,這是一個象徵性時刻。聯合國背書的碳信用,終於不再只是談判文件裡的規則,而是開始進入登錄、核發、移轉與使用的市場流程。不過,這批碳信用真正值得關注的地方,不只是它來自第 6.4 條,更是它背後所啟動的一套新會計紀律:同一噸減量成果,不能同時被兩個國家拿來達標,亦即不可違反重複計算的原則。這正是《巴黎協定》第 6.5 條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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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巴黎協定》第6.5條的定義為何?
《巴黎協定》第 6.5 條規定:從6.4條所述的機制產生的減量成果,如果被另一締約方用作表示其國家自主貢獻的實現情況,則不得再被用作代表地主方的自主貢獻的實現情況。
換句話說,一噸碳,只能被計算一次。以緬甸案為例,減量發生在緬甸境內的家戶爐灶,理論上會降低緬甸的排放帳面。但若其中一部分額度已經由緬甸授權移轉給韓國,用於韓國達成其氣候目標,緬甸就不能再把同一筆減量放進自己的國家減碳成績單。

三、為什麼巴黎協定時代更需要防堵重複計算議題?
在京都議定書時代,CDM的基本邏輯,是讓已開發國家向開發中國家的減量專案購買碳信用。當時只有已開發國家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量義務,開發中國家作為專案地主國,多半沒有自己的量化減量目標。因此,一筆減量從開發中國家移轉給已開發國家使用,較不容易發生兩個國家拿同一噸碳來宣告的問題。
然而,《巴黎協定》徹底改變了這個結構。幾乎所有締約方都提出 NDC,代表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氣候帳本。當所有國家都要計算自己的減量成果,跨國碳信用交易便會產生新的風險。若賣方國與買方國同時把同一筆減量列入各自 NDC,帳面上看似全球減了兩噸,實際上大氣中只少了一噸。
UNFCCC 對第 6 條的說明也強調,第 6.2 條涉及國際移轉減量成果的會計與報告,第 6.4 條則建立新的聯合國信貸機制,兩者都必須服務於環境完整性與避免雙重計算。若這種重複記帳以數千萬、甚至數億噸規模發生,各國的達標報告可能一片亮眼,全球實際排放卻沒有同步下降。第 6.5 條之所以重要,正是因為它把碳市場最基本的誠信原則寫進巴黎協定,減量可以交易,但不能重複宣告。
不過這項原則該如何在現實減碳行動中被落實? 原則要能運作,靠的是配套的會計技術,我們稱之為「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當地主國授權將碳信用移轉給他國使用,就必須在自己的 NDC 帳目上進行等量調整,把賣出的減量加回排放帳,確保全球帳本收支平衡。這套規則在 2021 年 COP26 的《格拉斯哥規則手冊》中拍板,成為 6.4 條機制得以啟動的前提。
因此,PACM 核發的碳信用從出生起就分為兩類:
- 第一類是「經授權的 A6.4ERs」,地主國簽發授權書、承諾執行相應調整,碳信用可跨國移轉,供買方國家達成 NDC,或用於國際航空碳抵換機制(CORSIA)等國際用途;
- 第二類是「減緩貢獻單位」(Mitigation Contribution Units, MCU),未經授權、不做相應調整,減量成果留在地主國帳上。購買者出錢購買,只能聲明貢獻地主國的減碳,不能拿來宣稱抵銷自己的排放。
因此,「抵換」與「貢獻」的意義,在市場價值可說是天差地遠。這正是第 6.5 條在市場端最直接的展現,碳信用的意義,不再只取決於減多少碳,更取決於這噸碳「歸誰所有、由誰計算」是否具科學化並清楚。
四、對自願碳市場的衝擊:品質的分水嶺

過去20年,自願碳市場(VCM)由 Verra、Gold Standard 等民間標準主導,企業買碳信用抵換排放,從不需要過問地主國的國家排放清冊。第 6.5 條確立後,「有無相應調整」正快速成為碳信用品質的分水嶺。目前主流的民間標準已陸續推出授權標籤,區分經地主國授權的額度與一般額度;CORSIA 亦要求航空業使用的碳信用必須附有相應調整。市場普遍預期,經地主國授權的碳信用將因稀缺與高誠信而享有價格溢價,未授權的碳信用則逐漸退守「貢獻聲明」的角色。
與 6.5 條的帳本紀律相互呼應的,還有 6.4 機制引入的「自動註銷」與「調適基金提撥」概念,正成為市場衡量碳信用品質的黃金指標。具體來說,至少2%直接註銷(Cancellation),以確保對全球減量的實際貢獻,而不僅僅是權利移轉;另提撥 5% 收益挹注聯合國調適基金,協助氣候脆弱國家。帳算得清楚、貢獻看得見,這套設計正逐漸成為各方衡量碳信用品質的黃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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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給臺灣企業的三個提問
臺灣雖非《巴黎協定》締約國,但企業早已身處這套規則的生態系中,出口供應鏈的碳中和承諾、國際客戶對碳信用品質的要求、乃至國內碳費制度對國外減量額度的認可條件,都將逐步向「巴黎協定」的標準靠攏。在此背景下,建議企業在採購國際碳信用前,可先問三個問題,
- 這噸碳是否取得地主國授權書?
- 授權的用途涵蓋企業使用嗎?
- 地主國是否切實執行相應調整?
第 6.5 條看似枯燥的會計條文,實則是整部巴黎協定的誠信基石。它宣告一個新時代,碳信用不再是價格低廉、來歷模糊的贖罪券,而是每一噸都必須在國家帳本上找得到位置的氣候資產。當「一噸碳只能被計算一次」成為全球共同語言,碳市場失落多年的信任,才有重建的可能。
文:邱祈榮、陳冠婷;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