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修正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增訂向業者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並大幅調升罰鍰,明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等等可能造成海洋污染行為,最高可罰新台幣1億元。
此外,為促使民眾重視海洋污染防治,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內部員工及利害關係人檢舉不法,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行政裁罰準則,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民眾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行為,若經查證屬實,可由罰鍰提撥一定比例檢舉獎金,而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保密。
行政院會3月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排入12日院會議程,並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海洋委員會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為處理管轄範圍內的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地方政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海委會備查。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及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由原油進口、海域工程、海洋棄置等業者繳納,納入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款支用於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等工作,以充實海污事件應處資源;逾期90日未繳納者,可處6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為減少陸上廢棄物污染海洋,以達海洋廢棄物減量目標,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土地管理機關、河川水利機關應採取措施,防止、排除及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查核經其許可設置的海洋設施、漁業設施與其他人工構造物,並要求訂定、執行除役計畫。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是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行為者,可處3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則處5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的區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新法也明定,除了海洋污染防治費的徵收費率與方式、各類海洋漁業設施除役計畫,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文轉載自2023.5.12「中央社」,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