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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策略

企業永續長注意!SBTi 2.0新制發布,2028全面改採新標準

《企業淨零標準2.0》預計2027年2月1日起開放企業依新制提交目標。示意圖。unsplash by jesho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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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i日前發布《企業淨零標準2.0》,預計2027年2月1日起開放企業依新制提交目標,2028年2月起全面取代現行版本。相較過去著重「承諾減多少」,新版進一步要求企業交代投資、設備汰換、綠電採購、供應鏈管理及剩餘排放處理方式,淨零治理也將從永續部門延伸至董事會、財務、營運與採購決策。

《企業淨零標準2.0》於2026年6月11日發布,2027年2月1日起開放企業提交新版目標。過渡期間,企業仍可沿用1.3.1版至2027年底;自2028年2月1日起,所有新申請、目標更新及續期案件,都須改採2.0版。

目前全球已有逾1.1萬家企業通過SBTi目標驗證,既有目標不會因新版上路立即失效,仍可沿用至原定五年週期結束。已設定2030年目標的企業,應自2028年起規畫2030年至2035年的下一輪目標。新版近程目標以五年為一期,企業須逐年揭露進度,期末接受成效評估,再提出下一週期目標。

SBTi 2.0大改版:企業分2類、減碳責任全面重整

這次2.0版導入「最佳努力」(best efforts)原則,企業不會因單一年度未達標就被排除,但須證明已採取可掌控的減碳措施,並揭露技術限制、供應鏈依賴、外部障礙及改善作法。換言之,新制不只檢視企業是否達標,也重視減碳路徑是否可信且可執行。

新版並改變過去所有企業適用同一套要求的作法,依規模、營收、排放量及所在地區分為A、B兩類。

  • A類:包括任何國家年營收達4.5億歐元或員工達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業;以及位於高所得國家、範疇一與範疇二實體排放達1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或在資產總額逾2500萬歐元、年營收逾5000萬歐元、員工逾250人等三項條件中符合至少兩項者。
  • B類:涵蓋未達A類門檻的中小企業,以及中低收入國家的非高排放型中型企業。

兩類企業承擔的義務也不同,A類企業須設定範疇三目標,基準年排放數據須取得第三方獨立確信,並在目標通過驗證後15個月內公開轉型計畫,交代減碳所需的財務、投資、技術及營運安排;B類企業部分要求則可自願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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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適用產業方面,2.0版仍是跨產業共同架構,涵蓋GHG Protocol定義的範疇一、範疇二及範疇三第1至14類排放。航空、航運、水泥、鋼鐵、化學、建築,以及森林、土地與農業(FLAG)等高排放產業,仍須搭配既有產業指引;金融機構則另適用金融機構淨零標準。SBTi後續也將持續更新產業減碳路徑,並擴大適用範圍。

此外,2.0版新增「實施階層制度」(Implementation Hierarchy),要求企業優先從排放源頭減量,例如節能、燃料轉換或改用低碳原料;若受限於共享電網、物流系統或供應鏈結構,才可採取活動池層級措施;只有在技術、基礎設施或市場條件形成明確障礙時,才能轉向更廣泛的產業層級行動。企業也須說明這些間接工具如何補充,而非取代自身直接減量。

範疇一導入「資產轉型」,高碳設備可依退役週期減碳

2.0版規定,所有企業的近程目標都須涵蓋100%範疇一排放,但可依產業特性、設備年限及投資週期,選擇或搭配三種方法,不再要求所有企業採用相同的線性減碳路徑。

圖/2.0版規定,所有企業的近程目標都須涵蓋100%範疇一排放。示意圖。by shutterstock

第一種是「絕對排放減量」,企業以基準年排放量為起點,依最晚2050年降至剩餘排放水準的路徑,計算每個五年週期的最低減量幅度。例如,一家2027年範疇一排放100萬噸的製造商,若設定2050年淨零,就須透過SBTi工具計算各階段應減少的排放量,不能只設定單位產品碳排下降。

第二種是「排放強度減量」,適用已有科學減碳路徑的鋼鐵、水泥及化學等產業。企業可依每噸粗鋼、每噸水泥或其他產品的碳排強度設定目標,使減碳幅度更能反映產量變化與製程轉型。

第三種是新版新增的「資產轉型目標」(Asset transition targets),主要解決高資本、長壽命設備難以逐年平均減碳的問題。高爐、水泥窯、裂解爐及船舶等設備,使用年限通常長達15至20年以上,減碳往往須配合大修、改造或退役時程。企業可依科學碳預算及資產去碳化計畫,提出停止投資高碳設備、汰換或除役既有資產,以及低碳設備上線的具體時間表。

以水泥業為例,企業可先提高替代燃料比例、降低熟料使用,再配合窯爐改造或退役時程導入碳捕捉技術;鋼鐵業則可隨高爐退役,逐步轉向電弧爐或氫能煉鋼。這項設計讓減碳目標能與設備更新及資本支出(CapEx)計畫銜接,避免企業為符合年度線性目標,提前報廢仍在使用年限內的昂貴設備。

不過,彈性不代表降低標準。企業若在近程目標中採用排放強度或資產轉型方法,除須設定五年目標,也必須提出涵蓋100%範疇一排放的長期目標,最晚於2050年降至剩餘排放水準。

範疇二首納「逐時匹配」規則,儲能與即時用電成關鍵

2.0版將範疇一與範疇二目標分開設定,不再允許企業以單一目標合併計算自有排放與外購能源;同時提高綠電採購的時間、地理及額外性要求,避免企業只靠價格低廉、與實際用電脫節的再生能源憑證(RECs),美化帳面減碳成果。

企業可設定「低碳電力占比目標」或「範疇二絕對排放減量目標」,也可兩者並行。新版所稱低碳電力,除太陽能、風力等再生能源,也納入核能及配置碳捕捉與封存設備的發電來源。企業可透過自建低碳電源、簽訂購電協議(PPA)、差價合約或購買能源屬性憑證等方式達標。

圖/新版所稱低碳電力,除太陽能、風力等再生能源,也納入核能及配置碳捕捉與封存設備的發電來源。示意圖。shutterstock

不過,企業若使用外購蒸汽、熱能或冷卻,相關排放仍須納入絕對減量目標;若預估五年目標期內平均用電量每年成長超過20%,A類企業也不能只靠提高低碳電力占比,至少須設定一項範疇二絕對減量目標。這項要求將直接影響AI資料中心、半導體及電子製造等用電快速成長產業。

綠電採購也新增地理與電廠年限限制。原則上,低碳電力須來自與實際用電位於同一、且具備輸送可能的電力系統;跨區採購則須證明具有互聯輸電權利或符合特定例外,避免企業跨洲購買與實際用電毫無關聯的綠電憑證。

簽約電廠原則上須在用電年度前15年內商轉或完成改造,引導企業資金投入較新的低碳電源。若電廠商轉未滿36個月,可簽訂較長期PPA;既有合約則適用祖父條款,在合約期限內不必追溯符合新規。

新版也首度將「逐時匹配」(Hourly Matching)納入揭露。單一電力活動池年用電達10 GWh( 1,000 萬度電)以上的A類企業,須計算並揭露每小時用電量與低碳電力發電、合約或憑證的匹配比例。換言之,即使企業全年購買的綠電總量等同總用電量,若白天取得太陽能、夜間仍大量使用火力電力,也不代表每個時段都完成低碳匹配。

SBTi另設逐時匹配認可機制,企業若在2030年前達50%、2035年前達75%、2035年後達90%,可在官方儀表板取得公開認可。這項制度將促使企業從年度綠電平衡,進一步轉向更貼近即時供需的採購、儲能與用電管理。

範疇三不再看總量,單一類別逾5%就得管

範疇三是2.0版變革幅度最大的領域,新版不再只看目標涵蓋多少整體排放,而是要求企業逐項檢視GHG Protocol第1至14類價值鏈排放;任何單一類別占範疇三總量5%以上,即列為「重大類別」(Significant Categories)。A類企業原則上須納入近程目標,B類企業則可自願設定。

例如,某電子品牌的「購買商品與服務」占範疇三排放70%、「售出產品使用」占20%,兩者都須納入目標;若員工通勤僅占2%,則可排除。即使某項排放超過5%,企業若能證明缺乏實質控制或影響力,例如無法管理的租賃資產、二手商品或部分售出產品加工,也可提出有限且合理的排除,但須揭露原因、排放量、占比及後續改善措施。

新版也明確界定鋼鐵、水泥及部分森林、土地與農業(FLAG)商品等「高排放活動」(Emissions-intensive activities,EIAs)。若企業價值鏈中存在重大高排放活動,就須在轉型計畫中提出專門的去碳化措施,說明如何透過原料替換、技術升級、供應商合作或採購策略降低排放。

圖/若企業價值鏈中存在重大高排放活動,就須在轉型計畫中提出專門的去碳化措施。示意圖。freepik

企業可採三種範疇三目標:第一,設定整體絕對減量目標;第二,要求第一階供應商或客戶設定科學基礎減碳目標;第三,依個別類別或活動設定目標。上游可聚焦原料排放、供應商覆蓋率或低碳原料採購量;下游則可提高低碳產品銷售占比、客戶轉型比例,或增加具循環設計的產品。

例如,車廠可針對第11類「售出產品使用」排放,提高電動車或零排放車款占比;食品企業可要求主要農產供應商設定SBTi目標;零售業則可增加低碳商品或可回收包裝比例。若企業確實無法採用一般第11類目標方法,也可提出替代方案或長期技術轉型計畫。多項範疇三目標雖可整併為單一數字對外溝通,實際驗證仍須逐項檢視。

新設自願性「持續排放責任」,但不能抵免自身碳排

碳權使用方面,2.0版劃下明確界線:企業不得以購買碳權抵銷範疇一至三的實際排放,也不能用來填補近程或長期目標缺口。企業若宣稱達成SBTi目標,仍須以營運改善、製程轉型、能源替換及供應鏈減碳等實質成果為基礎。

新版另設自願性的「持續排放責任」(Ongoing Emissions Responsibility,OER)認可制度,鼓勵企業在推動自身減碳之外,額外投入資金支持全球氣候行動。企業可購買符合高誠信標準的碳權、支持經驗證的減量或碳移除專案,或依碳價編列氣候貢獻預算,為尚未消除的排放承擔額外責任。

OER分為三級:「參與級」至少涵蓋1%的持續排放;「進階級」須涵蓋全部範疇一、二持續排放,且覆蓋量至少達企業整體持續排放的10%,並可依每噸20美元編列預算,支持經驗證的氣候行動;「領導級」則須涵蓋100%持續排放,並依每噸80美元編列氣候貢獻預算。

SBTi強調,OER是企業自身減碳之外的額外投入,不能取代製程改善、能源轉型或供應鏈減量。換言之,購買碳權只能代表企業支持外部氣候行動,不能宣稱自身排放已因此減少。

自2035年起,A類企業將逐步承擔更高責任,至少須處理1%的持續排放,之後逐年提高,至淨零目標年達100%。屆時仍無法消除的剩餘排放,須透過符合資格的碳移除進行中和。企業未來使用碳權時,也須清楚區分「達成自身減碳目標」與「額外支持全球氣候行動」,避免將購買碳權包裝成製程或供應鏈已完成實質減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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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BTi 2.0 企業淨零新制 QA

Q1:SBTi 2.0 新制什麼時候開始實施?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SBTi《企業淨零標準2.0》將於 2027 年 2 月開放申請,並於 2028 年 2 月全面強制適用。新制將企業依規模與排放量分為 A、B 兩類,大型企業(A類)將面臨更嚴格的揭露要求,且必須在目標通過後 15 個月內公開轉型計畫,詳細交代財務、投資與營運的減碳安排。
Q2:新版對於「綠電採購」與「範疇二」有什麼新規定?
SBTi 2.0 首度導入「逐時匹配(Hourly Matching)」概念,避免企業僅靠便宜的綠電憑證美化帳面減碳成果。年用電達 10 GWh 以上的 A 類企業,必須計算並揭露每小時用電與低碳電力的匹配比例,藉此引導企業加強即時綠電採購、儲能建置與用電管理。
Q3:企業可以買「碳權」來抵銷自己的碳排放嗎?
不行。SBTi 2.0 明確規定,企業不得以購買碳權來抵銷範疇一至三的實際排放,也不能用來填補減碳目標的缺口。購買碳權僅能列為額外支持全球氣候行動的「持續排放責任(OER)」,企業仍必須透過製程轉型、能源替換等方式達成實質減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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