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設『永續長』(Chief Sustainability Officer, CSO),」這是筆者日前與公司同仁分享的觀點。
近年來,永續浪潮風起雲湧、席捲全球,不少國內、外企業也著手設立「永續長」一職,統籌集團內各種永續事務,甚至是創新商業模式或組織變革,以求及早建立永續競爭優勢。
這一波永續趨勢到底從何而來?
也許我們先簡單回顧:「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一詞首見於1987年聯合國第42屆大會,由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所提出的《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報告中,是聯合國首次將環境(生態)與(經濟)發展列為同一位階,進行廣泛討論並擬定後續方向。
扎根企業倫理教育,自然就能永續
自此,「永續發展」的定義——「既能滿足當代的需要,同時又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的發展模式」,逐漸為世人所熟悉及接受。
類似概念不斷發展,1999年,時任聯合國祕書長柯菲.安南(Kofi Annan),倡議「企業社會責任」(CSR)、提出「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計畫,呼籲各國政府與跨國企業響應。
2004年,聯合國開始具體化永續概念,追求環境(E)、社會(S)、治理(G)三重基線的均衡發展,衡量企業能否永續經營。
2015年,聯合國檢視「千禧年發展目標」(MDGs),置換為「永續發展目標」(SDGs)。
2019年,永續浪潮吹進資本主義大本營——美國,由近200位重量級企業CEO組成的「美國商業圓桌會議」(Business Roundtable),共同簽署並發表聲明指出:「企業應該為所有利害關係人加值,不只是股東,還包含員工、顧客、社區與環境,」正式為現代企業寫下追求永續發展的全新里程碑。
如此看來,企業設立「永續長」似乎是大勢所趨。但所謂「永續」內涵其實不斷變化,從CSR、ESG,到SDGs,想見未來仍會持續演進,我們要如何才能洞燭機先、從容應對一波波的永續局面?
也許容筆者拋磚引玉,以我服務的公司為例供外界參考。我們創立第一天起,就透過「企業倫理」針對不同利害關係人,從事合宜行為、建立適當關係。
從一開始的客戶、同仁與股東,到後來納入社會、環境與供應商,始終務求在推行任何施策時,都須全面關照所有利害關係人、兼顧各利害關係人權益,凡是屬於我們「該做的事」,就要竭盡所能「說到做到」。
因此,2004年推動「社區一家計畫」、啟動「企業倫理教育扎根計畫」,2012年開始進行系統性減碳工程、甚至投入「零碳島」實驗基地,近年則藉由社區服務為在地居民帶來美好生活。
換句話說,如果企業能夠以「企業倫理」為本,讓各利害關係人因為有我們的存在而更好,一起生生不息,就能在千變萬化的趨勢中自然「永續」!
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