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用油再度掀起食安問題。示意圖。unsplash by 酒法
台灣第二大油脂廠中聯油脂生產的1300公噸大豆沙拉油,被驗出含有國際公認的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enzo[a]pyrene)。近日食藥署最終開出史上最高、逾1.6億元的裁罰,但沒有人說得出,這段時間裡,到底有多少消費者已經把致癌物吃下肚。
2026年的暑假才剛開始,台灣就爆發了近12年來最嚴重的一次油品食安風暴。台灣第二大油脂廠中聯油脂生產的1300公噸大豆沙拉油,被驗出含有國際公認的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enzo[a]pyrene),且超標達4倍。
這批油經泰山、福壽、福懋油三大上市櫃品牌分裝、加工後,一路流入全台約360家業者的產品線,牽連食品製造、餐飲、零售通路,逾400項產品全面預防性下架。食藥署最終開出史上最高、逾1.6億元的裁罰。
這已經是繼2013、2014年大統長基銅葉綠素混油案、富味鄉芝麻油摻棉籽油案、強冠地溝油案、頂新飼料油案之後,台灣油品食安史上最慘烈的一役。12年過去,法規修了一輪又一輪,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建了,強制設置實驗室的規定也擴大了,為什麼「百年老毒物」苯駢芘,還是能長驅直入,端上全台的餐桌?
自主管理,是信任還是漂綠?
根據多家媒體綜合十多位產官學人士說法,和衛福部第三方專家調查,這次危機暴露了台灣食安防線的三大漏洞:
第一,法規雖嚴,但骨子裡高度仰賴業者「自主管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要求業者自訂監測計畫、自行或委外檢驗、甚至自設實驗室,但這一整套機制,說到底仍是「相信廠商的良心」。
第二,中聯油脂宣稱4月出貨的產品已通過第三方檢驗,但實際上是「先出貨、後送驗」,等於把「先賣先贏,事後補件」當成常態作業。第三,中聯的下游大客戶與創始股東——泰山、福壽、福懋油三家上市櫃食品廠,早在6月中旬的品保會議中就已知情,卻沒有及時通報主管機關,一路拖到6月底事件爆發才下架,才讓受害業者從個位數擴大到36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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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個漏洞合在一起,其實只講了一件事:台灣的食安治理,長期停留在「合規劇場」——看起來什麼規範都有了,實際上卻沒有一套獨立於企業意志之外的查核力量,去確保這些規範真正落地。
相較之下,美國透過「食品安全通報登錄」(Reportable Food Registry)制度,要求責任方在判定食品可能造成嚴重健康危害後,24小時內必須通報FDA,供應鏈上下游也被要求同步通報、追查,違者可能面臨扣押、禁制令,甚至刑事追訴。制度設計的差異很清楚:一邊把誠信外部化為強制通報的法律義務,一邊把誠信寄託在企業「不要心存僥倖」。
食安不是公關議題,是IFRS S1的重大性
很多企業把食品安全事件當成單一供應商的個案,是公關危機處理的範疇;但從ESG與永續財務揭露的角度看,這其實是不折不扣的「重大性(materiality)」議題。
依據IFRS永續揭露準則S1的精神,企業必須辨識並揭露會實質影響其財務表現、營運持續與利害關係人信任的風險,食品、餐飲、零售通路一旦被捲入油品汙染事件,面對的不只是下架與裁罰,還有品牌信任的斷裂、法律責任的連帶,以及消費者用腳投票的長期損失——這正是S1所要求企業必須事先辨識、揭露並管理的風險,而不是等到事件爆發後才臨時滅火。

更值得企業警惕的是,這次事件裡最關鍵的失守環節,不是「有沒有檢驗」,而是「檢驗結果能不能被信任、能不能被獨立驗證」。中聯油脂不是沒有第三方的合格報告,問題出在報告與出貨的時序被倒置,形成了「自己說了算」的漏洞。
這和企業在ESG報告書裡自行宣稱減碳成果、卻拿不出第三方查證數據的「漂綠」,本質上是同一種風險結構:當驗證的權力全部留在被驗證者手上,誠信就成了選擇題,而不是必答題。
向碳權查證機制借一堂課
我長期參與國際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for Global Goals, GS4GG)的土壤碳匯專案,深知一套「可被信任」的機制長什麼樣子。
GS4GG的《原則與要求》(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從一開始就不允許「球員兼裁判」:專案設計文件(PDD)、監測報告與ER Sheet(Emission Reduction Sheet,減量計算表)必須交由獨立於專案業主之外的第三方查證機構(Validation/Verification Body)逐項核實,包括基準線是否合理、額外性(Additionality)是否成立、監測數據能否追溯到原始量測紀錄;第三方驗證機構也有嚴格長期的誠信要求,稽核人員也必須合格,更重要的是過程透明公開,沒有「蓋牌」這回事。
這套邏輯放回食品供應鏈,其實一點都不陌生:基準線,就是「這批油正常應該是什麼品質」;額外性,就是「檢驗合格是不是因為真的把關到位,還是只是運氣好沒被抽到」;證據鏈,就是「從原料、產地、加工到出貨,每一段紀錄能不能追溯、能不能被獨立第三方覆核,事件發生後,可再被追溯到源頭」。
中聯油脂事件之所以能夠「先出貨、後送驗」,說穿了就是這條證據鏈從一開始就沒有被要求要禁得起外部檢驗。如果連攸關全民健康的食用油都能靠企業自證清白闖關,我們又要如何相信同一批企業自行申報的ESG績效數字?
企業永續財報是照妖鏡還是哈哈鏡?
金管會要求上市櫃公司於2026年起分批揭露IFRS S1、S2,2028年全面適用,這意味著食品、餐飲、零售相關企業,勢必得把「供應鏈溯源與第三方驗證的實質性/重大性(materiality)」納入重大性評估,而不能只是拿到供應商出具的一張合格證書就心安理得。
誠信不是喊出來的口號,而是一套經得起外部檢驗、拿掉「自主管理」的僥倖心理之後,依然站得住腳的證據鏈。這條鏈,從食用油到碳匯,道理是相通的:沒有獨立驗證的誠信,都只是自欺欺人。
如此重大的食安事件,也考慮金管會的「ESG評鑑準則」,如何衡量此次食安事件的涉案上市櫃公司,這是長期食安的基石,更值得大家密切注意。企業ESG報告是反映事實的照妖鏡,還是虚晃一招的哈哈鏡?就看這些企業的2026年度永續報告要怎麼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