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對於碳定價、碳交易等高度關注,其中不乏對推動碳交易恐有漂綠之嫌產生疑慮。對此,環保署如何把關?
今年2月15日《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正式上路,環保署將分階段推動碳費徵收,透過經濟誘因促使納管事業加速減碳,同時鼓勵政府、企業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申請取得減量額度。取得後,便可移轉、交易或拍賣給有減量額度需求者。為強化減量額度交易監管,氣候法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額度交易、建立把關機制,防止碳交易成為漂綠工具。
世界經濟論壇(WEF)將企業常見的「漂綠」情境分為兩大類:其一是「選擇性的資訊揭露」,企業只揭露其生產活動對環境有正面影響的訊息,忽視恐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訊息。其二是「象徵性的行動」,即企業僅做表面上有益形象的作為,卻忽略解決實質問題,例如宣示碳中和或拖慢減排行動。
環保署表示,企業「漂綠」會誤導社會大眾,延遲淨零轉型相關工作的推動。環保署將參照世界經濟論壇提出的漂綠樣態,納入相關工作推動及子法訂定考量。
環保署列管碳排大戶排放源,訂定碳權交易規範
目前,環保署已公告納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排放源,被納管的產業必須逐一鑑別排放源、計算碳排放量,並於盤查報告書揭露相關溫室氣體排放量,交由第三方查驗機構查證後公開在「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其次,環保署將依《氣候法》第25條及第36條分別訂定子法,規範國內額度審核及交易等應遵行事項,並委託金管會辦理額度交易事宜。減量額度審核後,取得額度的事業可將額度移轉,或交易予有需求者,作為碳費抵減或新設變更排放源增量抵換之用。
隨著國際自願性碳市場愈趨謹慎,環保署同步採行兩大策略。審核減量額度(或稱碳權)須符合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MRV)之原則,同時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重複計算等五大原則,以避免碳權額度被拿來抵減時,減損原先相關管制規定預計達到的減量成效。
關於碳權交易,環保署已委託金管會,指定由台灣證交所成立台灣碳權交易所辦理。後續環保署將明訂子法規範交易程序、對象及限制,也會依照上述原則審慎評估、選擇未來可以交易的碳權標的。最後,環保署提醒,利用碳權來抵減碳排放量是最後手段,也須慎選採用的減量額度,以免淪為「象徵性行動」而有漂綠之嫌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