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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趨勢

Verra碳權九成淪漂綠?國際認證機構黃金標準GS、VCS差別一次看

一文帶你看懂兩個主要的碳權國際認證機構:黃金標準(GS)和VCS。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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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權交易在國外行之有年,卻面臨許多批評,被質疑淪為企業「漂綠」的工具。台灣碳權交易所最快將於今年3月底開賣第二批「國際碳權」,企業如何避免碳權詐騙?一文帶你看懂兩個主要的碳權國際認證機構:黃金標準(GS)和VCS。

2023年8月台灣碳權交易所開張,年底旋即啟售首批掛牌「國際碳權」。碳權商品涵蓋英國、瑞士、新加坡和台灣等7國的潔淨水源、太陽能、風力案場,售出共8萬8520噸碳權。碳交所表示,第二批國際碳權商品最快今(2024)年3月底上架,以通過國際認證機構黃金標準和Verra發行的專案為主,也考慮納入蘋果供應鏈廠商所需的自然碳匯

相較台灣,國外碳權交易行之有年,卻也面臨諸多質疑,例如碳權真實性、是否達到減碳效果或重複計算等。不少企業為抵銷自身碳排放,花大錢買碳權反遭抨擊不努力讓營運去碳化,把碳權當成「贖罪券」或營造企業形象的「漂綠工具」。

那麼,要如何辨別碳權真偽,得先認識碳權種類及認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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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前先搞懂:強制性碳權 vs 自願性碳權

碳權(Carbon credit)指的是碳市場進行交易的商品或標的,計量單位為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事實上,碳權可說是「直接碳定價工具」下的產物之一。

那麼企業為什麼需要購買碳權?當企業窮盡所有方式減碳,仍無法達到價值鏈100%淨零時,就可以靠購買碳權走完最後一哩路。此外,企業向碳權開發商購買植樹造林等自然碳匯產生的碳權時,也可將資金導向環境永續的專案上。

碳定價工具分為強制性、自願性兩種機制。所謂的「強制性碳權」,是政府根據「國家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對納管對象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設定上限,並發行具時效性、以排放總量為上限的排放額度(allowance),再以免費、配售或拍賣的方式和配給受管制的企業。

與其說是碳權,更接近配給的排放額度。也就是,當企業的減排量超過政府設定的強制目標,多的減碳量就可以當作「碳權」來出來交易,而未達減量目標的企業就得花錢買「碳權」。政府依據總量管制下採用的「強制性碳權」政策,與其他國家強制性碳市場間並不互通,且碳權核發必須得到政府認證,比較不會有重複計算的問題,也能達到最終極的減碳目標。

圖/當企業窮盡所有方式減碳,仍無法達到價值鏈100%淨零時,就可以靠購買碳權走完最後一哩路。pexels by Marcin Jozwiak

另一種是自願性機制下形成的「自願性碳權」。非受到強制性管制的排放源,可以設計並執行減量專案,實施後取得的減量額度及成效,就可以申請「碳權」,也就是減量/碳信用額度,聯合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台灣抵換專案都是屬於此類。

企業、組織除了直接投資特定減量專案,取得相應額度的碳權,也可以透過自願性碳市場(VCM)機制,向中介商、第三方碳權專案開發商、國際不同的獨立交易平台來洽詢購買「碳權」。

黃金標準、VCS核發的碳權差別在哪?

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的碳權,都得經過相關單位認證核發。一般來說,核發碳信用額度(碳權)的「莊家」有三:第一是根據國際協定遵約,由聯合國CDM或ITMO(巴黎協定第六條國際間可轉讓減緩成效)核發。第二,國際民間機構,如核證減排標準(VCS)、黃金標準(GS)等,以審核自願性碳權。第三則是由區域、國家和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協助國內減碳。

台灣碳交所交易的首批「國際碳權」即是通過跨國獨立機構黃金認證核發的碳權額度。GS、VCS認證標準是由國際獨立機構成立,並由黃金認證秘書處、旗下公司Verra管理,據此機制核發自願性減排量。只要開發商、排放源使用正確的減量方法學,取得的減量額度即可申請碳權。兩者方法學涵蓋農業、林業、再生能源與廢棄物等,VCS則多了工業氣體、製造業和運輸業。

其中,GS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連結,特別重視共扮效益;而VCS是目前世界上主要核給REDD+(減少毀林及森林環境劣化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計畫)類型碳權的機制。截至2022年底,VCS核發碳權已達10.0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而GS共核發2.36億噸碳權。

買碳權就能達減量目標?小心漂綠

圖/媒體發現超過90%雨林保護專案的碳額度無實質減碳效益、涉嫌漂綠。pexels by Jonathan Meyer

儘管如此,碳權交易一直跟「漂綠」畫上等號。例如2023年初英國《衛報》、德國《時代》周刊及非營利性新聞組織對Verra的雨林保護項目進行分析,發現超過90%雨林保護專案的碳額度無實質減碳效益、涉嫌漂綠。對此,Verra已承諾2025年7月前廢除其雨林保護項目,並制定新的規則與評估系統。

去年10月底再爆出全球碳權交易巨擘南極公司(South Pole),宣布抽身辛巴威的森林碳權開發計劃「卡瑞巴減排專案(Kariba REDD+)」,重創規模已成長到20億美元的自願性碳權市場。

在在顯示,即便企業或公司採取內部減量行動,再以碳權抵減達到碳中和,但若使用之碳權來源品質不一、未具有實質減量效果,仍會被視為「漂綠」。建議企業購買碳權抵減時,應使用具有實質減量措施的碳權,且詳細說明碳抵換量的來源、所採用的方法等詳細資訊,確保抵換的完整性和正確核算。

延伸閱讀:漂綠興盛、全球掀ESG之亂!是時候為漂綠畫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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