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態系孕育著約80%的陸地動植物,不僅如此,森林也比其他類型的生態系統更具生物多樣性。然而,當前人類社會、森林及其包含的生物多樣性皆有一定程度的互動,且從中獲得惠益,例如森林提供超過8600萬個綠色就業機會支持著許多人的生計、約有8.8 億人將部分時間花在蒐集薪材或生產木材,甚至在生活極端貧困的人類中,有90%以上至少部分生計依賴森林等。
農業擴張造成毀林及森林退化
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統計,全球森林約占陸地面積的31%(約40.6億公頃),不過森林在全球的分布並不平均,有超過50%的森林集中分布於俄羅斯聯邦、巴西、加拿大、美國與中國這五個國家,其餘則分別散布於澳洲、印尼、祕魯等其他地區。
只不過森林砍伐與森林退化持續以驚人的速度發生著。聯合國統計指出,自1990年來,儘管森林砍伐率相較於過去三十年有所下降,但也已有4.2億公頃的森林因土地利用改變而消失,其中以農業不斷地擴張為主要造成毀林與森林退化之驅動因素。2000年至2010年間,大規模商業性農業占熱帶森林砍伐之40%。
有鑒於此,歐盟於2023年6月29日正式讓毀林新法規(new rules on Deforestation-free products,EUDR)生效,EUDR旨在確保所有進口至歐盟之可可、棕櫚油、奶油、大豆、咖啡、木材、橡膠及其衍生性產品(例如牛肉、家具或巧克力)之生產需透過毀林的手段。想當然爾,該法規的建立將對於歐盟進口商乃至於相關利害關係者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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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整理出關於歐盟新毀林法規之10項關鍵重點供讀者參考。
新毀林法規的10大重點
1.商品涵蓋範圍廣泛,從牛肉到書籍
EUDR所規範之項目涵蓋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膠、大豆和木材等七種商品,及上述類別中的附屬產品,例如牛肉製品、皮革、巧克力、咖啡、棕櫚油衍生物、天然橡膠製品、大豆、大豆粉、薪材、木製品、紙漿、印刷書籍等,因此建議業者須仔細檢查法規文件中的羅列之項目,同時可參考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 code)項下的分類。此外,EUDR適用於2023年6月29日後生產之商品,惟木材與木製品除外,針對木材與木製品的部分,若已於2023年6月29日前就開始生產,並將於2027年12月31日起投放至歐盟市場,則視同規範範圍內。
2.不遵守EUDR者無法進口商品至歐盟以及從歐盟出口
若被規範之商品有毀林之行為、並非依循生產國之相關法律來生產,以及盡職調查聲明有不合格之風險,自2024年12月30日起,將禁止相關產品在歐盟市場進出口,而中小企業則從2025年6月30日開始適用。
3.EUDR 涵蓋合法毀林與森林退化
EUDR目標是依據生產國的法律合法砍伐森林。然而「無毀林」係指2020年12月31日後,並未使用、餵食或含有從森林轉變為農業用地之土地所生產之相關商品。此外,關於森林退化則是指2020年12月31日後含有木材或使用木材製成之產品,在從事森林採伐之後沒有引起森林退化。
4.必須遵守生產地之社會、環境、法律
EUDR要求生產產品時須符合生產國之相關法律,例如土地使用、環境保護、森林相關之規、利害關係人權利、勞工權利、貿易法等。
5.今日之生產塑造明天的合法性
儘管生產者是從2024年12月30日起才須正式履行EUDR規範,不過這些規範正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現階段已生產的相關產品之銷售能力。
6.歐盟進口商是主要履行義務者
自2024年12月30日起,若EUDR規範之相關產品進口至歐盟市場,進口商需要先上傳本公司承擔產品符合 EUDR 責任之盡職調查聲明至歐盟委員會的資訊系統。反之,EUDR也適用於將相關產品出口至非歐盟市場。因此預期未來非歐盟企業未來也會逐步對歐盟出口商要求必須提供相關聲明文件,以遵守EUDR規定。
7.盡職調查需於整個供應鏈中保持資訊透明
EUDR針對如何進行盡職調查也有所規範,因此義務人所提交之盡職調查文件內容需收集證明產品符合EUDR之詳細資料、對每種產品進行風險評估、透過進行獨立調查、收集額外文件或透過能力建構與投資與供應商合作以降低風險。
8.期待國家主管機關定期進行檢查
EUDR的主管機關為歐盟各個成員國。EUDR規定國家主管機關有義務對其境內設立之營運商和貿易商進行檢查,以確保其遵守EUDR。若有相關產品有較高比例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9.期許私部門主動對運營商或貿易商提出審查要求
EUDR允許私部門在認為一個或多個運營商或貿易商不遵守EUDR規定十時,可以向運營商與主管機關提交經證實之疑慮。
10.懲罰機制嚴格
針對違反EUDR規定者除歐盟成員國有訂定相應之懲罰機制,而歐盟委員會自身也替EUDR立下相關處罰條件,如下說明:
- 對損害環境之物品祭出高額罰款,最高可達公司上一年度營業額之4%。
- 沒收產品或沒收從該商品獲得之收入。
- 暫時排除公共採購流程與公共資金。
- 對於嚴重或重複之侵權行為,產品將暫時禁止於歐盟進行,或禁止使用簡化之盡職調查程序。
台灣該如何面對歐盟的毀林新法規?
透過歐盟的毀林新規範,可發現到即便歐盟之成員國中並非主要擁有森林的國家,卻已經意識到不斷地擴張與農業相關之生產,將對於健全森林生態系與保持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因此採取硬性之法律手段,希冀從歐盟開始帶頭影響非歐盟國家之生產與消費方式,進而阻止全球毀林與森林退化之情況,從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與生物多樣性喪失。
統計EUDR規範的七大類別中,臺灣2023年有出口至歐盟的部分為可可、咖啡、橡膠和木材,出口金額總共為21萬4204美元,其中以可可居冠。循此,建議我國之貿易商應針對EUDR初步規範領域開始改變自身之營運與生產模式,以守護我們的家園。
此外,雖然政府已針對CBAM的實施,開始輔導企業進行組織/商品之溫室氣體盤查作業;相對的也建議應就自然相關領域採用系統性的方法對森林進行保護與永續管理。透過有效之治理,協助貿易商可順利地面對即將於今年底實施的EUDR規範,進而與大自然建立新的關係,在維持生計與福祉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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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邱祈榮、陳冠婷;本文章為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