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碳」進入財務報表,企業該如何面對?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董事長李宜樺,以「打破傳統思維讓碳提升您的企業價值」為題進行演講。
- 環境負債報表和企業財務報表有相似之處,企業財報中的概念可應用在環境負債上
- 目前碳定價機制包含碳權、碳稅和碳費,碳權可分成法規性和自主性
- 台灣預計由環保署向碳排大戶依排放量收取「碳費」,並成立氣候基金專款專用
- 碳定價機制在現行財報上有3種認列方法:「完全市價法」「結清成本法下的初始市價法」及「結清成本法下的名目金額法」
首先,李宜樺以「碳『會計』的困難點」為破題。她先解釋範疇一、範疇二,以及範疇三的概念與差異。
自身直接排放源「範疇一」:排放源是由提報公司所擁有或所控制。包含從排放管道、製程、通風設施及公司所擁有/控制的交通工具中的排放。
自身間接排放源「範疇二」:排放源是提報公司的作業結果,但排放自他家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如外購電力或蒸汽。
外部間接排放源「範疇三」則是委外製造、員工通勤或商務旅行、原物料開採及產品使用期間所發生的排放。
環境負債報表、企業財務報表異曲同工
李宜樺從Dr. Kaplan的「環境負債報表」進一步說明。這份環境負債報表和企業財務報表有相似之處。像是在企業財務報表中有期初存貨、電費、本期進貨(原物料、BOM表)、折舊費用、本期製造成本費用、本期銷貨、期末銷貨等。
而這些概念也可以應用在環境負債報表。以下圖為例,企業財務報表中的「期初存貨」可以對應到環境負債報表中的「期初環境負債」、「本期進貨」對應到鋼板、玻璃等。另外,本期進貨則是減掉轉移給顧客的環境負債。
李宜樺強調,這裡只是把金額改成碳排總量,就能計算出企業的碳負債。
目前的碳定價機制,包含碳權、碳稅和碳費。在碳權的部分,又可分成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所形成的碳權(法規性碳權)、自願減量機制所形成的碳權(自主性碳權)兩種。
在前者「法規性碳權」中,本質是一種排放許可。在執行「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ETS)時,需依照當期的總排放量限制把等量的「排放許可」,透過有償(如拍賣)或無償的方式,來核發給受管制排放源。
在後者「自主性碳權」,本質上是減量成效的認證。這主要是非受到強制性管制的排放源,可以透過設計及執行減量專案,並取得得到具體減量成效後,可申請碳權(減量額度)。像是聯合國CDM(清潔發展機制)、臺灣的抵換專案,都是屬於此機制。
碳稅與碳費則是針對某些造成二氧化碳排放的商品或服務,依排放量課徵的一種環境稅。在大部分的國家中都是實行碳稅(Carbon tax),像是英國、加拿大、北歐五國等。皆由財政機關統一徵收,稅收入國庫後可視為整體政府的財政收入。
台灣則是收取「碳費」(Carbon fee),預計由環保署執行,向碳排大戶收取碳費並成立氣候基金,於其行政上的限制只得專款專用,用於發展低碳、綠能、補助產業轉型等措施上。
碳定價機制在現行的財務報表上,如何認列?
而碳定價機制在現行的財務報表上,又該如何認列?李宜樺解釋,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方法有三種:「完全市價法」、「結清成本法下的初始市價法」、及「結清成本法下的名目金額法」。
在「完全市價法」之下,從市場取得的碳權需要以取得時的購買價格衡量,政府分配的碳權,須以當時的市價衡量,而排放負債,需以市價進行衡量。
依「結清成本法下的初始市價法」,碳權的處理與完全市價法相同,惟排放負債是以相對應的碳權取得成本衡量。
依「結清成本法下的名目金額法」,政府分配的碳權通常金額為零。從市場取得的碳權需以取得時的購買價格衡量,排放負債僅認列排放量超出政府配額的部分。
最後,李宜樺表示,未來資本市場對資訊揭露的要求只會更多,企業也可以持續關注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SSB)。此為IFRS基金會在COP26啟動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SSB),主要透過IFRS治理的獨立性和經驗,發展全球永續報導準則、重整當前零散ESG揭露生態系,與目前的會計準則整合接軌。
李宜樺強強調,非財務資訊ESG、財務資訊EPS是達成永續成長決策有用性資訊,才能進一步彰顯企業價值,達到地球永續。
本文摘錄自《陽明交通大學 X 遠見ESG企業領袖講堂:科技驅動淨零未來》課程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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