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管法》修正案通過後,外界最關心的,是核三廠2號機能否立即延役。取自遠見資料庫,張智傑攝
立法院在5月13日三讀通過了《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案,正式為核電廠延役與重啟鋪路。這次修法一出,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熱烈討論:法律一旦通過,是不是就能馬上重啟機組?核三廠能否直接延役?而核一廠與核二廠目前各自面臨哪些技術與程序挑戰,重啟的可行性又如何?
目錄
● 《核管法》修法何時生效?
● 已除役的核一、核二廠重啟可行性?
● 核廢料如何處理?
– 高放射性廢棄物(用過核子燃料)的最終處置計畫
– 低放射性廢棄物的現況與最終處置困境
《核管法》修法何時生效?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並非立即生效。根據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法律案在立法院通過後,還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 送請總統及行政院: 立法院會將通過的法律條文核校無誤後,送請總統及行政院。
- 總統公布: 若行政院未提出覆議,總統應在收到後10日內公布法律。
- 發生效力: 法律生效時間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如下
- 若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 若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則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因此,《核管法》修正條文在總統公布並經過法定等待期後才會正式生效,而非立法院三讀完成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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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廠能否「立即」延役?
《核管法》修正案通過後,外界最關心的,是5月17日到期的核三廠2號機是否能立即延役。但依照經濟部與核安會的說法,即便法案已過,核三廠2號機仍須依法屆期停機,不能自動延長運轉。
核電廠的延役或重啟是一個嚴謹且複雜的程序,並非只靠修法就能完成。若要推動核三廠2號機延役,台電必須在「核能安全」、「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共識」三大原則下,依據國際標準和主管機關規範,循序進行以下工作並向核安會提出申請,這些評估、更新與審查程序曠日廢時,需要數年時間才能完成:
- 安全總體檢: 對核電廠的重要設備及結構物件進行通盤性的盤點與檢視。
- 設備壽期管理與更新: 評估設備的剩餘壽命,並對需要汰換更新的設備進行採購與更換。
- 安全強化與耐震評估: 針對福島核災等經驗進行安全強化評估,並重新評估及補強耐震能力。
- 國際同儕審查與監管單位核安審查: 延役計畫需經過國際專家的同儕審查,並由核能安全主管機關核安會進行嚴格審查,並依審查意見進行改善。

根據台電在2014年對核三廠延役所做的成本估算顯示,單是安全檢測與蒸汽產生器等設備更換,就要花費約200億元。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特聘教授葉宗洸指出,如果將核二廠一併納入延役範圍,再加上通貨膨脹及其他變動因素,整體費用最終可能飆升至近900億元。不過,這些數字僅屬初步評估;真正的時程和花費,還要等台電根據新一輪詳細檢測報告、設備採購進度,以及核安會的審查結果,才能正式確定。
已除役的核一、核二廠重啟可行性?
核一廠早在2019年就已正式進入除役程序;核二廠的一號機與二號機則分別於2021年和2023年停機除役。雖然《核管法》修正案為已屆期機組申請重啟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這並不等同於可以立刻重啟。要讓一座已進入除役階段的核電廠重新啟動,所面臨的技術、法規和程序挑戰,比單純延役更加嚴峻。:
- 技術可行性: 進入除役程序的電廠,部分系統可能已經開始進行拆除或處理。要從這個階段重啟,需要克服的技術困難更大,目前國際上尚無已進入除役階段的商用核電廠成功重啟的先例。
- 安全評估與大規模更新: 經過長時間的停機,核一、核二廠的設備老化程度更高,需要進行更全面、更深入的安全總體檢和大規模的設備更新甚至重建,以符合最新的安全標準。

- 時程預估: 國發會主委劉鏡清曾表示,核二廠若要重啟可能需要四年以上的時間。考量核一廠除役時間更早,所需時程可能更長。這包含了漫長的安全評估、設備整備、審查及許可過程。
- 成本預估: 從除役狀態重啟所需的成本,預計會比延役更高,因為可能需要進行更多基礎設施的修復和更新。雖然2014年台電曾評估核一、核二廠的延役安檢及設備更換費用約各100億元,但這僅是延役的部分成本,對於從除役階段重啟,目前尚無明確的公開成本評估。
核廢料如何處理?
無論是延役還是重啟核電廠,核廢料處理與社會共識都是不可逾越的關鍵障礙。
高放射性廢棄物(用過核子燃料)的最終處置計畫
台灣核電廠使用過的核子燃料,因其高放射性,需要尋找一個長期安全的最終處置場所。根據台電公司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這是一項預計耗時數十年的龐大工程,全程規劃了五個主要階段:
- 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 (2005~2017年): 研究台灣不同地質環境中,哪些岩層適合用於深層地質處置。
- 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 (2018~2028年): 在符合地質條件的區域中,評選出數個可能的候選場址,並進行初步評估。目前台灣正處於這個階段,相關的選址作業由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共同負責推動。
- 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 (2029~2038年): 對候選場址進行更深入細緻的地質、水文等特性調查與安全試驗,以確定最佳的處置場位置。
- 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 (2039~2044年): 根據選定的場址特性,進行最終處置場的工程設計,並進行嚴謹的安全分析評估,確保長期輻射安全。
- 處置場建造 (2045~2055年): 依據設計與安全評估結果,進行最終處置場的實際建造工程。
根據此計畫,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預計於 2055年完工啟用。在最終處置場建成啟用之前,用過核子燃料會先暫時貯存在核電廠內的用過核子燃料池中,未來除役後也規劃移至室內乾式貯存設施進行中期貯存。

低放射性廢棄物的現況與最終處置困境
相較於高放射性廢棄物,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放射性較弱,但也需要妥善管理與最終處置。目前,台灣的低階核廢料主要貯存在:
- 蘭嶼暫時貯存場
- 三座核能發電廠廠區內
- 核能研究所內
針對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台灣制定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根據此條例,經濟部建議的候選場址,必須經過地方性公民投票同意後,才能正式確定為最終處置場址。
然而,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選址工作正面臨嚴峻挑戰。經濟部雖然已於2012年公告台東縣達仁鄉與金門縣烏坵鄉為建議候選場址,但由於當地居民的強烈反對,地方政府並不同意辦理地方公民投票,導致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選址工作至今仍持續卡關,未能取得實質進展。

雖然經濟部已設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並積極與各界展開對話,但能否凝聚朝野、中央、地方與民間的支持,最終將決定核電廠能否繼續運轉或重新上線。
至於環境影響評估,環境部長彭啓明指出,目前的法規規定延役或重啟核電廠不需進行環評,反倒除役階段必須通過,這種安排頗顯不合邏輯。環境部已擬於下半年啟動《環境影響評估法》總體檢討與修法作業,評估未來是否將核電廠延役與重啟納入環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