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預計將於2025年開始正式徵收,且於2024年進行碳盤查,衝擊全台500多家企業。環境部9日舉辦企業說明會,傳授碳盤查秘笈。
為減緩企業「碳焦慮」,環境部於9日舉辦「碳盤查及自願減量專案輔導」說明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人員親自協助企業準確劃分碳盤查界定範圍、檢測碳排計算方式、規劃自願減量專案等內容,超過30位企業人員參與,包含台積電、美光、台塑、裕隆、中興工程、東培、霖園集團等不同產業。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表示,與產業面對面交流可直接瞭解企業痛點來解決,並從中找尋更適合減碳方式,也能在後續調整減量規範、政策與相關制度來鼓勵企業推動減碳。
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6條指出,盤查作業需要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盤查報告書,否則將處以罰鍰,最高可達到100萬元。現階段,儘管碳費方案與相關配套尚未拍板,但第一波列管的550家企業仍首當其衝,需要在明年盤查4月30日之前完成企業排放量的盤點與統計。其中,當務之急就是確認盤查範圍、溫室氣體種類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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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界定盤查範圍,確保碳費不重複計算
組織型碳盤查範疇包含公司、電廠與工廠等,同時也要確認是否涵蓋子公司或跨國公司,鑑別出企業排放源的界線範圍。其中,台積電對於在其他區域擁有租賃辦公室是否納入碳盤查範圍提出疑慮,例如工廠在新竹,租賃辦公室在台北,以及對於汰換變電站是否需要計算在內。氣候署對此回應,主要是以事業主管機關登記內容來界定範圍,若租賃辦公室與變電站包含在登記範圍則需要一併計算,反之亦然。
除了針對企業碳盤查之外,說明會也探討台灣縣市層級碳盤查界定範圍。氣候署指出,目前台灣已經停止推動城市盤查,原因是在台灣對於地域關係都環環相扣,在實務作業上無法輕易切割來區分,例如台北市在電力供應方面部分是採取基隆協和火力發電廠,也有部分是林口火力發電廠提供,無法界定是計算在基隆市、台北市或是新北市。但未來若要恢復城市盤查,會交由各縣市政府協調,同時要求地方政府調整統一計算機制。
確保公正性,主導查驗員不得連續六年執行
根據COP27的規定,各國最晚需於2024年12月31日前將清冊標準改為IPCC AR5。因此,113年盤查112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都要採用IPCC AR5。然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排放管理組長郭孟芸指出,部分事業因供應鏈要求遵循ISO 14064-1,建議採用最新AR6來分析,但非採用最新版需要在報告書說明。
在碳排計算方面,台灣目前使用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與直接監視法等3種計算方式,排放量以「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表示,尤其是前兩者企業最常使用,且自行燃燒產生的其他溫室氣體不列入計算。
在查驗方面,為確保查驗公正性,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但查驗員不納入規範。另外,針對部分產業僅有少數或沒有任何查證機構,導致無法查證情況,氣候署表示,若查驗機構沒有取得許可,環境部會要求查驗機構取得許可,取得許可後才能補做專案查驗程序,同時也會與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合作與協助處理。
「3+5」基本原則衡量自願減碳專案
從104年開始推動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機制度至今,總共有94案通過註冊,能源效率提升有36案為大宗,其次是低碳燃料轉換有18案,第三則是含氟氣體破壞去除有15案,其中 31 案依實際減量成效核發約 2,448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減量額度。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長高俊璿指出,自願減量專案須符合「3+5」基本原則,包括可量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可驗證(Verifiable),以及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發生環境危害、避免重複計算,才能夠確保實質減量。
對於碳權買賣交易議題,台灣建築中心詢問碳權可否轉賣至國際市場上。高俊璿對此表示,企業需要思考其服務事業是否為納管對象,以此來評估國際、國內碳費價格差異;若販賣至國際市場則無法重複申請國內市場,避免重複計算。
最後,業者希望環境部未來可以建立媒合平台來提供具備減量資格的機構,讓外部有意願但無資格的企業可以共同提案。氣侯署回應表示,環境部是站在審核立場,若身兼媒合角色會處在尷尬地位,且會扼殺產業各種合作可能,建議透過民間建立平台更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