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人權」或安全健康環境議題而非新議題,其實早於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就提出一系列與環境有關或受到環境危險威脅的權利,包括生命權、人身安全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有利的工作條件、足以維持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平,以及分享科學進步及其惠益等權利。惟長期以來,環境與人權兩者很多時候被獨立的關注。
人權與環境為當代兩個重大全球議題
近年來,人們逐漸意識到,當我們在談論具永續和諧的未來,必須同時考慮環境權、人權、生命權與發展權,否則就無法實現。有鑑於此,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在參與今年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5屆會議中,提出「沒有顧及人權方法(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HRBA)就等於沒有符合自然解方(Nature-based Solutions,NbS)標準」
換言之,任何NbS行動都不得冒犯權利之風險,並且必須尋求促進與保護人權。本文將帶領讀者了解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如何將人權議題納入其NbS框架內容中。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如何將人權嵌入自然解方標準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為貫徹聯合國環境大會第五次會議對於自然解方之定義:採取保護、保存、修復、永續利用與管理自然或改變之陸地、淡水、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之行動,有效地適應應對社會、經濟與環境挑戰,同時提供人類福祉、生態系服務、韌性與生物多樣性之精神,於2020年制定IUCN自然解案全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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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CN全球標準有8項標準及相關28個指標,其中8項標準中就有5項與人權有關,分別說明如下。
標準1:NbS應有效解決人類社會挑戰。
意旨需確立當前或未來直接受影響之利害關係人所面臨之社會挑戰。IUCN針對落實本項標準之重點指導原則為,決策協商過程中需兼顧透明性與包容性,以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特別是權利人與受益人之參與,並評估刻正解決之社會挑戰是否得到明確理解與記錄、定期評估NbS是否為人類福祉帶來實質性效益。
標準5:NbS應基於包容、透明與賦權培力之治理過程。
IUCN全球標準中支持HRBA之關鍵項目,主要呼應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所強調,「減少不平等與社會衝突,並賦予個人和團體權力」之核心。
有鑑於此,本項標準堅持權利是有效之申訴機制、參與必須建立在相互尊重與平等之基礎上,無論性別、年齡或社會地位,同時須尊重原住民自由、事先知情同意(FPIC)之權利、受影響之管利害關係人可共同參與決策避免將其邊緣化、要求決策過程需有記錄並回應所有利害關係者知權利與利益,特別是有爭議者。
標準六:NbS應在首要目標和其它多種效益間公平的權衡。
本項標準特別強調,由於所有權衡都將伴隨著一系列成本與收益,並可能於整個NbS生命週期中發生變化。因此,在導入NbS策略時,確保必要之權衡不會對社會中最弱勢群體產生負面影響。此外,亦須尊重土地與資源權利、使用並取得不同利害關係人之責任,以及定期審查既定保障措施,以尊重雙方商定之權衡限制且不會破壞NbS之穩定。
標準七:NbS應基於證據進行調適性經營。
本項標準重點為,需制定NbS策略並將其作為定期監測與評估干預措施之基礎。此外,此監測與評估計畫仍需用於評估因實施NbS策略後是否有效交付關鍵要求之預期結果,從而應對社會挑戰,最後利用該評估框架,實現自適應管理之迭代學習機制,以進行風險管理。
標準八:NbS應具永續性並融入相關部門與利害相關者的行動框架與主流化。
由於人類逐漸意識到人權與生物圈兩者健康間之關聯。因此,本項標準要求執行NbS時,須符合人類福祉、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和人權方面之國家與全球目標,例如《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自然是所有人類福祉的基礎
綜合上述,我們可理解到自然是所有人類福祉之一切基礎,健康的生態系可說是具有多樣化之生活、經濟、文化以及人們可享有潔淨、健康及永續環境權力之基礎。為實踐此願景,即刻起我們有必要將環境議題置於人權議程之首要位置,透過階段性的努力逐步透過公平、透明、包容性及民主治理之決策過程,以支持《自然保護聯盟之自然解方全球標準》,了解全人類可能面臨之緊急狀況。
最後再次呼籲政府、企業等決策治理單位需理解,若一個自然解決方案無法兼顧人類福祉與生物多樣性之效益,那麼,此方案將無法永續發展或單純僅重視生物多樣性保護,並非真正的自然解方。
延伸閱讀:TNFD保護自然又納人權治理,發展過程卻歷經波折?
文:邱祈榮、陳冠婷;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