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相關財務揭露(TNFD,The Taskforce on Natur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框架,正式版自今年九月發布後,引起企業熱議。這是繼TCFD之後,引導企業進行自然相關財務揭露。
說到「自然」,大家腦海中肯定浮現出山、海與森林,乍看好像與企業的商業活動毫無關聯性,究竟TNFD的自然是要談什麼呢?
TNFD所定義的自然,是指「自然世界,強調生物體(包括人類)的多樣性以及他們之間以及與環境的互動」。
大眾對生物多樣性的關注在2022年達到新高峰,受到疫情攪局,延宕兩年的聯合國第15屆生物多樣性大會(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COP15),終於在該年底實體召開。
其所通過的「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Kumming-Montré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 GBF)」訂立了23項的2030年短期行動目標,以及4項瞄準2050年的長期目標。
內容當中的「目標15」,即明文要求各國應採取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鼓勵和推動企業(特別是確保所有大型跨國公司和金融機構),定期監測、評估和透明地揭露其生物多樣性風險、依存程度和影響,這也大幅加速了TNFD的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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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關鍵
若說GBF是萬物的續命方舟,TNFD是企業確保方舟運行的準則,那方舟上究竟承載了什麼?不要忘了!人也是萬物的一環!而原住民更是與自然共存的經典代表。
研究指出,原住民佔世界人口不到5%,管理不到一半的陸地景觀和三分之一的內陸水域,但他們與自然相依共存的文化經驗,成功地保護了全球80%的生物多樣性。
原住民和當地社區透過其知識、社區主導的實踐和機構在保護生態系統方面非常有效。以臺灣著名的司馬庫斯為例,其居民不僅共用土地、有意識地取用資源,部落男性更定期組隊在周邊山區巡邏,以嚇阻盜伐、盜獵等行為。
TNFD正式版產出過程一波三折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TNFD草案前期並未納入原住民和當地社區。相關報導指出,TNFD草案未納入相關的人權治理,其主要原因在於:
- 初期未納入人權治理可逐步弱化外界對此議題的期待。
- 與原住民和當地社區議合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與時間,企業先導測試可能更加延遲。
對此,多個非政府組織發表聯合聲明 ,譴責TNFD排除人權報告的嚴重性,強調自然和人類的共生價值,聯合國機構對TNFD表達大力支持,但TNFD要求企業報告侵犯人權行為(包括侵犯試圖保護自然及其權利的人們)是違反國際常規的。
以森林保育為主的組織,也提出問題清單,以確保TNFD進行修正。核心提問包含:
- 原住民或其他森林社區(拯救森林的真正專家)是否是設計這個所謂解決方案的核心?他們認為它會起作用嗎?
- 尊重森林社區和其他權利持有者的人權,是否被視為解決森林砍伐問題的關鍵?
- 社區是否知道誰在為他們所在地區的活動提供資金?融資者是否對他們在森林風險部門資助的內容和對象保持透明?
隨後,TNFD與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IUCN)於當年(2022)五月發表共同聲明:
「在世界各地,原住民和當地社區在保護自然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同時,他們的社區的生計高度依存自然,因此,原住民主導的企業往往是永續商業模式的先驅。」
接著測試版V0.3發布的同時,也公開社會相面的討論報告 。這份報告將自測試版V0.1以來收到的各方回饋,摘要成四大要項:
- 考慮人權/環境權,包括使用清潔與永續環境的權利,以及與自然/環境權相關的其他人權之間的相互作用。
- 原住民和地方社區的管理角色、權利和傳統知識。
- 利用基因資源和其他環境資產,以及相關傳統知識的獲取和惠益分享。
- 社會正義和公平問題,以及向自然積極和淨零經濟公正過渡的必要性。
TNFD也表明仍須更多的社會對話與回饋交流,才能更好地將社會面向的規範整合入指引中,因此建議先從揭露架構中的「風險管理」,強化利害關係人的識別與風險評估 ;具體的作法可以參照GRI 102 – 40「利害關係人群體名單」、102 – 42 「識別並選擇利害關係人」等現有的國際指引。
到了測試版V0.4,TNFD更積極回應其在社會面向的努力,包括:TNFD 與國際原住民生物多樣性論壇(International Indigenous Forum on Biodiversity,IIFB)舉行了10 多次線上與面對面的實體會議,並與致力於自然與社會面向的民間組織舉行了雙邊會議,以收集他們對現行測試版的意見,並初步展開企業與原住民和社區的先導測試,預計持續到2023年下旬。
TNFD也明確表示其重點是與自然相關的議題,不平等相關財務披露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Inequality-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IFD)等相關倡議正在評估制定更全面的社會相關評估和揭露要求,因此測試版V0.4仍會優先制定利害關係人議合的相關指引。
將各式討論收斂為「人權治理」
依此脈絡,TNFD最終將社會面向的討論收斂為「人權治理」,寫入正式版揭露架構「治理面」的C項 ,並同步發布長達56頁的《關於與原住民、當地社區和受影響的利益相關者議合指引(Guidance on engagement with Indigenous Peoples, Local Communities and affected stakeholders)》。
這個指引立基於現有的人權國際法規與框架,例如《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負責任商業行為指引(OECD Guidelines for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等。
雖然多數企業與政府和投融資者互動協商時有標準程序,但對於原住民和當地社區的互動通常沒有明確定義和執行方針。
這個指引強調在評估和管理與自然相關的依存性、影響、風險和機會時,與原住民、當地社區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合作的重要性。
其將提供具體實踐與流程,讓企業與原住民和當地社區進行有意義的議合可以帶來互利的機會,並達成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同時,也可避免參與不足導致侵犯人權、危害聲譽等風險增加。
然而,TNFD也表明其對於人權與社會面向可能仍有所缺漏,仍需仰賴國際人權相關的指引來補強,並提到社會面向的新興倡議TIFD 將有相當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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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三角形處為TNFD社會面向的相關討論:
1. 非營利組織對TNFD草案未納入人權治理提出聯合聲明。
2. 測試版V0.3發布的同時,也公開社會面向的討論報告。
3. TNFD在測試版V0.4明確表示其重點是與自然相關的議題,TIFD等相關倡議正在評估制定更全面的社會相關評估和揭露要求,因此測試版V0.4仍會優先制定利害關係人議合相關指引。
4. TNFD發布《關於與原住民、當地社區和受影響的利益相關者議合指引(Guidance on engagement with Indigenous Peoples, Local Communities and affected stakeholders)》
是否能落實仍有待評估
從上圖可知,TNFD盡其所能地在兩年內將企業與倡議組織的建言納入,可惜的是,由於「人權治理」的具體指引並未在測試版中揭露,目前已經公開的企業先導報告中,都未能看到相關的範例,無法評估實際運行可能遭遇的挑戰與困難。
從前述的各種說明,可以清楚瞭解到議合指引的內容架構中,如:誰是利害關係人?該如何準備?並設計和進行議合?可以認知當企業透過LEAP方法定位出其營運範圍展開評估時,便與當地的原住民與居民成為共同體。
由於「人」的議題極其關鍵也極其複雜,每個場域都有不同的樣貌,未來必須透過個案的建立與學習,才能落實「人權治理」的核心價值。
文:邱祈榮、李佳芬;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