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黎協定》第六條關乎碳市場與國際合作機制,它影響了什麼,未來又會怎麼走?示意圖。freepik by ijeab
2015 年於法國舉行的第 21 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方大會(COP21),匯聚各國政府首長、部會代表、國際組織、慈善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多元利害關係人,標誌著全球氣候治理的重要轉折點。會議最終促成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通過,各締約國共同承諾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準1.5°C以內。
自《巴黎協定》通過之後,「1.5°C 目標」不僅成為國際氣候政策的核心共識,也逐步內化為各國制定減碳路徑、評估政策成效與衡量集體行動進展的關鍵參照框架,為後續全球氣候行動奠定明確的規範性方向,至今亦已走到第10年了。
《巴黎協定》奠定了這10年的氣候行動基礎
即便2024年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200萬年來的最高水準,且該年之全球平均地表溫度首次比工業化前水準上升超過攝氏1.5°C,我們也不能忽視《巴黎協定》所興起的作用,儘管速度不夠快。
《巴黎協定》確實改變了人類的發展軌跡,例如全球升溫預期已由原本接近4.8°C,下修至約2.3–2.9°C,顯示協定透過「每5年一次檢視國家自主貢獻(NDC)」的動態治理設計,實質改變全球暖化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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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距離1.5°C目標仍有明顯落差,但制度化承諾已強化各國政策一致性,並帶動清潔科技加速擴散。電動車滲透率快速提升,再生能源成本持續下降,依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估計,2024年新增再生能源中逾九成具備化石燃料替代優勢。
整體而言,巴黎協定同時重塑氣候治理架構與市場預期,凸顯政策訊號對技術轉型與投資流向的關鍵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巴黎協定》第六條構成全球減碳路徑中的關鍵市場治理架構,其核心在於透過國際間減量成果的合作與交易機制,促進資源更有效率的配置,協助各國以相對較低的整體成本履行其「國家自主貢獻(NDCs)」。此一制度設計不僅意在降低減碳邊際成本,更試圖透過跨國協作擴大減量規模,進而提升全球氣候行動的整體雄心與執行動能。
本文後續將針對《巴黎協定》第六條這10年發展進行重點介紹。
《巴黎協定》第六條重要意涵
《巴黎協定》第六條促進國際合作,幫助各國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實現其國家自主貢獻(NDC),從而推動更積極的氣候和永續發展行動。它建立了減少碳排放的交易機制(碳市場)與非市場方法來促進合作。第六條對於釋放對發展中國家的財政支持和提高全球氣候野心至關重要。
下方為第六條的關鍵組成:
- 第6.2條(合作方式):為各國之間進行碳信用(稱為國際轉移減排成果,ITMO)的雙邊或多邊交易提供框架。它包括會計、報告和相應調整,以確保減排量不會被重複計算。
- 第6.4條(聯合國監督機制):建立了一個新的、集中式的、由聯合國監督的碳信用交易機制,類似《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DM),但環境完整性標準更為嚴格。
- 第 6.8 條(非市場方法):承認非市場方法,如碳稅或技術轉讓,以促進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而無需交易排放信用額度。
四大核心目標與原則:
- 環境誠信:確保碳信用額代表真實、額外且經過核實的減排量。
- 避免重複計算:確保單一減排單位僅用於滿足國家自主貢獻目標一次。
- 永續發展:鼓勵那些除了減少排放之外,還能帶來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的計畫。
- 更高目標:旨在透過促進跨國更具成本效益的行動來減少全球排放。

其中第6.2條與第6.4條代表著嶄新的碳交易機制,兩者差異如下:
| 特性 | 第 6.2 條 (ITMOs) | 第 6.4 條 (A6.4ERs) |
| 監管方式 | 雙邊或多邊協議 (如新加坡與迦納) | 聯合國集中式監管 |
| 標準制定 | 參與國自訂標準 | 聯合國監督委員會統一標準 |
| 適用對象 | 主要為國家間政府合作 | 廣泛開放給民間企業與開發商 |
《巴黎協定》第6條的發展歷程
2025年標誌著《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通過10週年,其中第 6 條正關乎國際碳市場與合作機制的條文,從漫長的規則制定階段進入「全面運作化」的轉折點。以下是第 6 條在過去10年的發展過程:
十年里程碑:從規則到運作
- 2015 (COP21): 第 6 條被納入《巴黎協定》,確立透過市場(6.2 & 6.4)與非市場(6.8)機制進行國際合作的框架。
- 2021 (COP26): 達成「格拉斯哥規則手冊」(Glasgow Rulebook),解決了防止雙重計算(Double Counting)的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 2024 (COP29): 在亞塞拜然巴庫舉行的會議被視為重大突破,各國敲定碳信用標準與監管框架,為建立由聯合國體系主導的全球碳市場機制奠定制度基礎。
- 2025 (COP30): 隨著《巴黎協定》十週年到來,全球焦點正式轉向第六條的實際落地。2025 年於巴西貝倫舉行的 COP30,標誌著國際碳市場從《京都議定書》時代的清潔發展機制(CDM),正式過渡至新的第 6.4 條信用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此一轉換凸顯制度規則雖已建立,但各國在行政體系、技術能力與市場基礎設施上的落差仍然明顯,對全球南方國家尤其構成挑戰。COP30的核心討論集中於「環境誠信與透明度」,包括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以及自然為本解方的驗證標準;同時,第六條實施夥伴關係(Article 6 Implementation Partnership,A6IP)亦召開工作會議,檢視各國進展並協調執行困難。整體而言,COP30清楚指出,即使制度框架已到位,要真正建構一個可全面運作、具透明性與可信度的全球碳市場,仍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
第 6 條三大機制之現況
綜合整理目前第 6 條三大機制發展近況如下:
| 機制類型 | 核心內容 | 2026年最新進展 |
| 6.2 (雙邊/多邊) | 國家間直接交易「國際轉讓緩解成果」(ITMOs)。 | 高度活躍。 瑞士、日本、新加坡已與數十國簽署協議。日本的 JCM 機制 已完成多筆授權。 |
| 6.4 (全球市場) | 聯合國監管的碳信用機制,取代先前的 CDM。 | 正式啟動。 預計 2026 年 將核發首批「A6.4ERs」信用。CDM 項目轉型至新機制的截止日期已延至 2026 年 6 月。 |
| 6.8 (非市場) | 透過技術轉移、能力建設等非交易方式合作。 | 穩步推進。 側重於氣候融資與調適能力的提升,而非碳信用交易。 |
第6.2條提出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International Transferable Mitigation Outcome, ITMO) 交易已從理論轉向實務。瑞士與新加坡是目前最積極的購買國,透過與開發中國家簽署「實施協議」(IA) 來達成其 NDC 目標。以下是截至目前具代表性的 ITMO 交易案例:
| 交易項目 | 買方(接收國) | 賣方(來源國) | 交易年份 | 特色 |
| 曼谷電動巴士 | 瑞士 | 泰國 | 2024 | 全球首筆、交通運輸轉型 |
| 節能爐具 | 瑞士 | 迦納 | 2025 | 非洲首例、高度社會效益 (SDGs) |
| 碳捕集封存 (CCS) | 瑞士 | 挪威 | 2025 | 全球首筆「碳移除」類 ITMO |
| 森林/再生能源 | 新加坡 | 多國 | 2026(預) | 用於抵減高額碳稅 (S$45/噸) |
第 6.4 條 建立了一個由聯合國直接監管的全球碳市場機制,正式名稱為 「巴黎協定信貸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
截至 2026 年 2 月,該機制已由規則制定階段正式進入全面執行與啟動階段。以下是最新發展與關鍵要素:
1. 最新營運進展 (截至 2026 年 2 月)
- 首批碳信用發行: 隨著 2024 年 COP29 的重大技術突破,預計 2026 年上半年 將正式核發首批名為 A6.4ERs(Article 6.4 Emission Reductions)的碳信用單位。
- 監督機構動態: 2026 年 2 月在波昂舉行的第 20 次會議中,選出了來自南非的 Mkhuthazi Steleki 擔任主席。該機構正加速批准 15 項核心方法學,涵蓋電力、廢棄物處理等關鍵領域。
- 註冊系統啟動: 2026 年 1 月,聯合國已正式啟動 PACM 數位註冊基礎設施的開發,這將是跨國交易的核心技術平台。
2. 核心運作機制
- 相應調整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為防止「雙重計算」,若主辦國將 A6.4ERs 轉讓給買方,則主辦國必須在其國家自主貢獻(NDC)帳目中扣除該減排量。
- 強制性貢獻比例:
- 2% 自動註銷 (OMGE): 旨在確保全球排放量「淨」減少,而不僅僅是碳權搬家。
- 5% 調適提撥 (SOP): 交易收益的 5% 將自動撥入聯合國調適基金,協助脆弱國家應對氣候變遷。
- 高品質標準: 包含嚴格的外加性 (Additionality) 測試與碳洩漏 (Leakage) 防止措施,確保每一噸碳權都代表真實的氣候效益。
3. CDM 轉型最後期限
- 截止日期延後: 根據最新決議,舊有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專案轉型至 PACM 的申請截止日期已延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 轉型現況: 截至 2025 年底,已有超過 80% 的 eligible CDM 計畫提交轉型申請,中國與印度是主要來源國。
碳市場未來 10 年的關鍵趨勢
隨著全球碳市場正由制度建構邁向實質運作階段,預期未來十年的發展,將深刻重塑企業減碳策略與跨國治理架構。包含:
- 整合自願性碳市場 (VCM): 越來越多民間標準(如 Gold Standard, Verra)開始與第 6 條對接,要求計畫專案需獲得主辦國授權並進行「相應調整」,以避免被指控漂綠。
- 跨國供應鏈影響: 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與各國國內碳稅(如日本的 GX 賦稅)將與第 6 條信用市場聯動,影響企業符合法規標準的成本。
- NDC 3.0: 各國在 2025 年提交的新一輪國家自主貢獻(NDCs)中,超過 66% 的國家明確表示將使用第 6 條機制來達成更高難度的減排目標。

結論:台灣可透過與友邦合作,切入國際碳市場
綜上所論,巴黎協定第6條的各項機制已於國際社會積極推動下,逐漸摸索出一條可執行的路徑,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無法加入氣候公約、直接參與這類雙邊機制,但可透過與友邦合作,並善用《巴黎協定》第6.4條不受「國與國」限制的全球碳市場機制,切入國際碳市場合作。
另外,臺灣目前亦與南美洲友邦巴拉圭推動「台巴環境治理行動方案」,嘗試經由第6.2條的雙邊模式,規劃以100至500公頃林地為合作範圍,由綠色成長聯盟企業在當地投入植林與再造林計畫。依目前初步估算,每公頃可產生約10噸碳權,價格約每噸15至40美元,預計明年上半年與巴拉圭簽署第一份森林碳權示範合作計畫。
臺灣也規劃巴拉圭合作推動電動巴士碳權專案,透過協助巴拉圭以電動巴士取代燃油巴士,將「油換電」產生的減排效益,變成可轉移的碳權(ITMO),讓臺灣未來可運用於自身減碳上。這項突破顯示臺灣在呼應巴黎第6條的推動已邁出第一步,希望未來能有更多的成果,讓臺灣在淨零的路徑上能夠更貼近國際的脈動。
延伸閱讀:《巴黎協定》6.4條通過,COP30後將真正迎接全球碳市場啟動了嗎?
文:邱祈榮、陳冠婷;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