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碳權交易辦法預計6月正式公佈,9月碳交易與拍賣即將上路。然而,在氣候法中並未出現「碳權」一詞與定義,英文名稱也與常見「carbon credit」不同,法律位階不明,導致各界對於「碳權」的理解存在差異。台灣碳權在上路前仍有哪些問題尚待解決?之後還可能遇到哪些挑戰呢?
為凝聚各界對於「碳權」相關議題的共識,並探討台灣碳權交易的發展方向,台灣環境教育協會日前舉辦「臺灣碳權交易問題盤點與對策」總結座談會。
邀請環境部長彭啟明、環境部氣候署長蔡玲儀、台灣碳權交易所董事劉哲良、KPMG安侯建業董事總經理黃正忠,以及多位環境與法律相關學者專家等,探討目前台灣碳權交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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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座談會提出3大問題分別為「碳權」明確定義與法律認定、碳交易制度如何與2050淨零排放路徑結合,以及提供企業關於購買碳權後使用範圍與方式的明確路徑圖。
臺灣師範大學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葉欣誠表示, 他們曾進行過民調,發現有七成民眾無法區分碳交易制度分為強制性與自願性,以及碳權交易在公法與私法的定位等,導致市場上出現許多混淆視聽的碳權相關活動與資訊,甚至未來出現法律問題。
問題一:「碳權」究竟該如何定義?
國際上對於「碳權」的定義,通常涵蓋自願性碳交易市場的「碳信用(carbon credit)」與強制性碳交易市場的「碳排放配額(carbon allowance)」。
然而,台灣現行氣候變遷法與相關法規並未採用「碳權」一詞,而是以「減量額度(reduction credit)」作為碳排放抵換的工具。此外,氣候法雖然提及碳交易制度,卻未進一步明確定義並區分排放額度與減量額度兩種不同系統。
葉欣誠認為,現行法規皆以「減量額度」作為碳排放抵換的交易工具,因此建議將「減量額度」正式成為「碳權」法規用詞,明確其法律定位。此舉有助於避免外界誤解「碳權」的意涵,以為企業擁有擴大排放權益的權利。
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特聘教授兼台灣環境教育協會常務理事林耀東,以及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王毓正則認為,目前使用「減量額度(reduction credit)」的英文名詞在學界與國際界並不常見,為與國際接軌並降低法律概念與內文的理解門檻,建議採用「碳信用(carbon credit)」,來彰顯制度內涵並利於英語化。
王毓正進一步提出3種建議方式:
- 有鑒於交易制度之理解同時涉及排放額度、減量額度與總量管制,建議增修相關名詞定義。
- 編撰氣候法問答集手冊,方便民眾解讀。
- 舉辦推廣宣導講座讓民眾更了解。
對於台灣碳交易制度,臺灣大學森林與環境資源系副教授邱祈榮表示,儘管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缺乏強制的約束力來制定,但台灣碳交易自願市場建議朝向遵從《巴黎協定》6.4規範來推動。
他認為,台灣在2030年供給端屆時無法被企業滿足,例如台灣自然碳匯有限,因此需要透過邦交國和其他國家合作方式進入Art 6.4門檻才能擁有更多供給端。
問題二:碳交易制度如何與2050淨零排放路徑結合?
為朝向2050淨零碳排目標,多位專家學者一致認為碳抵換機制應該被視為碳定價補充機制,來幫助總量管制。實質減碳應該優先於碳抵換,碳抵換並非主要措施,需要與碳費等其他減碳政策相互協調。
林耀東指出台灣淨零轉型可行策略包括「碳管理之研商」、「再生能源占比之要求」、「低、負碳技術,循環經濟轉型布局」等,並表示碳費徵收需要加速推動,同步穩定研究碳交易,尋求兩者最佳結合點,才能協助台灣企業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N)與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CA),以及像是蘋果、Google等跨國企業供應鏈。
他建議碳費制定價格應區分短、中、長期規劃與對應減碳目標,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引導企業採取實質減碳行動,逐步達成淨零轉型目標。對於無法達成減碳目標的企業,應採取以下措施,協助企業因應碳價衝擊,並逐步邁向淨零轉型:
- 增加負碳手段: 鼓勵企業採用碳匯等負碳手段,以抵消其碳排放量。
- 搭配其他減碳誘因: 例如,採行循環經濟概念的企業,可抵扣一定比例的碳費繳納。
從企業界角度來看,KPMG安侯建業董事總經理黃正忠認為,政府制定碳交易需考慮5項建議包括:
- 實質減碳:政府應該提出每年碳排減碳數量。
- 碳有價:建立市場能源價格,以及貨幣化整體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外部性。
- 企業界可實質落地:政府對企業商議合作需要持續討論,促進企業願意買單並真正落地實踐。
- 規劃時程:政府無論是要碳費先行或後行,都需要把起徵點與終點時程標示,包括漲價時間,才能讓企業提早能夠制定因應策略。
- 氣候行動合作:環境部負責為減碳來除弊,經濟部與國發會則是需要為低碳提供新力,協助企業開發低碳產品與服務。
葉欣誠認為,碳交易需要建立在排放總量管制基礎上,透過配額分配和交易實現碳排,且儘速實行碳稅與碳費制定,並提出碳管理策略從最優到差選項分別是,
- 避免:為了避免產生排放的活動,企業應系統性調整排碳行為。
- 減量:企業需要將製程優化、管理供應鏈與更新商業模式等變更活動來降低排放。
- 置換:企業需要改變能源以降低排放,包含轉換為再生或低碳能源、執行能管理,以及購買綠電(憑證)。
- 吸存:採取儲存碳排的行動,企業需執行碳捕捉與封存(CSS)。
- 抵換:將剩餘排放量抵換,企業購買碳信用來抵換剩餘量。
問題三:碳權使用範圍與方式的明確路徑圖
許多國家或組織利用碳信用額度來抵銷強制性碳定價責任。台灣碳權交易所董事劉哲良指出,當今約40%的碳定價工具,包括7個碳稅與23個排放交易體系(ETS),允許使用碳信用來抵銷。以新加坡為例,從2024年起,需要支付碳稅的企業可使用環境誠信標準的國際碳信用,抵銷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
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建立了碳信用品質的標準(CCPs),英國與新加坡都已經視為其國際標準或最低信用品質標準,目前IC-VCM首批信用預計在今年第三季推出。
不僅自願碳市場誠信倡議(VCMI)近期發布「範疇三彈性聲明」的草案版本,允許企業在2030年前實施所有直接減碳措施後,使用碳信用來抵銷多達50%的範疇三排放。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在不久前也宣布購買碳信用,能夠抵銷範疇三排放。
但邱祈榮認為台灣在碳交易仍存在一些挑戰,包括台灣驗證機構的驗證能力不足,不僅讓碳信用品質良莠不齊,還造成前期把關不足,後續審議時間延長;缺乏行業規範方法,目前各個行業尚未有明確規範,不同方法學無法去說服彼此且產生漏洞與爭議;建議氣候署成為仲裁者並脫離審議角色,之後容易發生審議不公的情形,應該讓碳交易平台獨立自主,政府部門從事監管機制即可。